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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尽管已经收养14年但仍“无效”

因为不符收养法定条件



  案情:1997年4月,小玲出生时她父母已经有了一个女儿,因为想生儿子,父母便把刚出生不久的她送给养父母。虽然养父母已有了一个儿子,但是对小玲宠爱有加。 

  但是,养母后来喜欢上了赌博,且越赌越大,欠了很多债。于是,养父母的争吵渐渐多了起来,最后发展到协议离婚,小玲由养父抚养。

  后来,养父又组成了家庭,但此时的小玲已经到了14岁的青春叛逆期,并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养父母的离婚使她的逆反心理更强了———在学校割腕被劝退,拿家里的钱离家出走,甚至提出养父给她在市区买好房子和车子就同意解除关系。 

  养父自觉管教不了她,但又和小玲的亲生父母协商不下,只得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养父母对小玲的收养行为无效,小玲由亲生父母抚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小玲养母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查明,养父母收养小玲时是由熟人牵线的,双方只签订收养契约一份,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为此,法院判决两原告收养小玲的民事行为无效,小玲由生父母抚养,抚养费自理。

  点评: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无子女或其他法定条件,送养人也应当系是有特别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然而,养父母收养小玲时已生育有一子,生父母送养时经济条件较好,本案中的送养人、收养人当时并不符合法定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因此,两原告收养小玲的民事行为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系无效民事行为,小玲应当由其生父母即两被告抚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尽管已经收养14年但仍“无效” 2011-09-05 2 2011年09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