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7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1年9月5日

(2011)甬海商初字第1136号 

  冯湘云、葛江达:原告王海啸与被告冯湘云、被告葛江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1004号 

  韩松明:原告黄其昌与被告韩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884号 

  史学斌、潘教华:原告宁波荣辉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顺康、被告史学斌、被告潘教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海商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80号 

  王安定:本院受理原告夏杰、原告陈国辉、原告吴海军、原告张惠芬、原告杨国万、原告陈锡浪、原告石建军、原告王磊与被告王安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691号 

  翁国晖:本院受理原告华宏良与被告翁国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11号 

  徐均皋:本院受理原告林德连与被告徐均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民初字第1638号 

  阮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812号 

  金晓蕾、金小康: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陈定金、浙江金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士信诉陈定金、浙江金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0日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7号 

  郭湘亮:黄朝晖诉郭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周耀民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12月15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738号 

  钱行录:本院对许荣辉诉钱行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钱行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许荣辉货款1040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3400号 

  倪君道:本院对刘加善诉倪君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义商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倪君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刘加善货款1603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658号 

  褚春巧、徐嘉豪、徐楠烨:本院受理原告徐绍龙诉被告褚春巧、徐嘉豪、徐楠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1年12月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405号 

  钟英进:本院受理原告胡新祝与被告钟英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钟英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11号 

  翁金吐:本院受理原告虞夫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12月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75号 

  查伟民、江丽:本院受理原告施得高诉被告查伟民、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31号 

  陈银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百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81号 

  楼新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元定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61号 

  金楠楠:本院受理原告许旦彪诉被告金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2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741号 

  黄栋、朱吹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利栋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1322号 

  徐新科:本院受理原告江仙菊诉被告徐新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前沿07法院公告 2011-09-05 2 2011年09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