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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热点关注专家学者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办案部门疲劳审讯算不算逼供?



  这是一起普通的受贿案。被告人章某是浙江一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今年3月,当地检察院指控章某非法收受贿赂7.6万元,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了公诉。 

  7月11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违法获取了被告审判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章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了解,7月20日,公诉机关已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某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这份来自基层法院的判决让法学界人士兴奋非常。日前,法学界的专家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此案的标本意义进行了研讨。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这是在2010年7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法院运用此规定裁判的第一起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第53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个‘等’含义需要明确。”陈光中说,刑讯逼供行为的严重程度是要明确的“,是不是非得遍体鳞伤才行?疲劳讯问、车轮战,算不算?”从章某的提押证看,从2010年7月27日上午10点开始,到7月30日凌晨“,章某只休息了10小时左右”。 

  “就这个案件来说,应该是构成了疲劳审讯。”陈光中说,但立法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变相的刑讯逼供,没有标准。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6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表示,原来的讨论稿中有明确的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在任何一个24小时内,询问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还有一个方案是,任何一个24小时内,连续休息的时间不能少于6小时。” 

  然而,公开的草案中并没有采纳“,必要”的时间到底是多长,没有明确“。有的疲劳审讯只是违法,有的疲劳审讯就是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这是两个程度的问题”,陈光中说,刑诉法应该把这些东西弄清楚。


浙江法制报前沿07热点关注专家学者聚焦“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2011-09-05 2 2011年09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