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杭州天颐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蒋官华与盛阿米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蒋官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浙杭商终字第625号
黄大牛、胡法根:本院受理杭州鸿明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恒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浙杭商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8元,由上诉人鸿明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杭上民初第1589号
杭州隆欣娱乐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文化馆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721号
顾军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722号
黄汉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688号
俞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471号
徐冬生、姚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上诉人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就(2011)杭西商初字第471-1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870号
孙军、胡林炳:本院受理原告叶长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871号
孙军:本院受理原告叶长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1176号
姜杰:本院已受理原告任永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27号
章志萍:本院对原告洪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61号
丁关明、陈婉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冠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60号
周慧、陈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冠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459号
陈明、周慧: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冠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307号
杨国平:本院对原告李俊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扩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847号
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满仙与被告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854号
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根与被告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富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814号
戴汉东、余卫芬: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蓉与被告戴汉东、余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2号
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省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深圳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1407616号”(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天羽通信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万好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4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联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382号
顾柳萍:本院对原告顾荣强诉被告顾柳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108号
朱小林:本院对原告葛轶熙诉被告朱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商初字第189号
嘉兴市天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玉泉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1年12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审判员沈甫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美娟、人民陪审员杨菊英组成合议庭。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民初字第360号
方士设:本院受理刘连宇与被告方士设、叶连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66号
徐勤如: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徐月明、被告徐海风、被告徐海强、被告陈金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797号
孙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富诉你及毛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769号
葛海燕:本院受理的周井福与吴晓娟、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