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葛雪灿:本院受理原告何位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12月27日上午8:30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3号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民初字第1854号
费劲英: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傅红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戚利尧、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12月29日15:0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商初字第524号
王国栋: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通运五金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桐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国栋支付原告桐庐通运五金厂货款1160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杭桐分民初字第49号
徐军朝:本院受理原告汪双美诉被告徐军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桐分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汪双美与被告徐军朝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21号
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49号
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龙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54号
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天河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128号
宁波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屹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庄民初字第284号
余章华、林永玉、余维杰、余维军:本院受理原告张雪、余宁久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商初字第42号
袁永根、王伟英:本院受理冯有生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北慈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513号
华召斌、练吉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杨松鹏、张浩君、孙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宁波保税区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郑秋妍、人民陪审员俞飞军、郑国华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4号
施亚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66号
陈伟德:本院受理原告董文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陈伟德返还原告董文昌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46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李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勤英借款50000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1号
李赛国: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返还原告张静达借款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冯建生、周亚佩:本院受理原告陈炳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普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已到期借款70000元;解除合同,归还未到期款1114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戴宏良、人民陪审员郑国华、傅明康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809号
宁波市北仑电器开关厂、丁静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石契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2012年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768号
俞惠明: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如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873号
俞惠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仑商初字第881号
俞惠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敏瑞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内。并定于2011年12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商初字第725号
曹登传、曹展: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昌诉被告曹登传、曹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19号
申请人宁波鄞州瑞光电器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0413730,汇票金额为人民币42701.76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市鄞州瑞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市江东鑫光纸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日、汇票到日期为2012年3月1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鄞州瑞光电器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88号
李伟民、沈建女、湖州国大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培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496号
赖淑蓉、杨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炜与被告赖淑蓉、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500号
鲍笛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锦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商初字第514号
王玉美、沈林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升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美、沈林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刘毓闻:本院受理原告戴桂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蒋冬香: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兵:本院受理原告徐一红诉被告浙江依网科技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1年9月21日第四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甬东商初字第1365号,开庭时间“2011年12月23日9时45分”应为“2011年12月22日10时45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