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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父母离婚约定房赠与女儿



  父亲:反悔

  法院:这个不可以

  案情:今年4月,宁海的王女士和陈先生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子赠送给女儿。这套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但是此后陈先生却不肯过户给已成年的女儿。女儿因此起诉到法院。 

  庭上,陈先生说,现在女儿还在读高中,等到女儿工作后自然会将房子交给她。而且陈先生的父母还住在这套房子里,如果一定要马上过户,要求女儿先解决爷爷奶奶的居住问题。 

  但是,女儿认为父亲是在找借口,她担心如果不过户,房子会被父亲用于抵押贷款。女儿坚持要求过户,并称过户后爷爷奶奶可以继续住。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王女士自愿将房屋赠与女儿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有效,应依约履行,判决陈先生在10日内协助女儿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其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而且,本案中父亲将财产处理给女儿可以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所以男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父母离婚约定房赠与女儿 2011-12-05 2 2011年1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