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夏民祥、潘宏娣: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法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整的第20546434号银行承兑汇票被骗,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杭桐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整的第20546432号银行承兑汇票被骗,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杭桐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由杭州鸿信车业有限公司签发的,由交通银行桐庐支行出票的,收款人为浙江名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整的第20546435号银行承兑汇票被骗,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东商初字第1801号
余路路、余小惠:本院受理原告曹国羽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东民初字第920号
宁波和邦力高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张升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东青石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和邦力高房地产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张升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东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象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宁波博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77237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顺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博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博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1)嘉平商初字第812号
金晓蕾、金小康:本院受理原告朱洪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630号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章建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
杨林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金瓯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林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23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075号
林田宝:本院受理原告赵宗铭诉被告林田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案定于2012年3月16日下午2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064号
陈庆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6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031号
吴志剑、潘学罗:本院受理原告黄红雨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23号
倪春星:本院受理原告金成先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180号
潘承东、王姗姗:本院受理原告金超燕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949号
潘富强:本院受理原告傅竹宵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1213号
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惜源诉被告张丽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2年2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简案庭403办公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002号
潘富强、杨灵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巧珍诉被告潘富强、杨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599号
张红水: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东庆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655号
王建华、季玲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福田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786号
张红水:本院受理原告金东庆诉被告张红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95号
张晶松、王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民渭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2年3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20号
刘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毛建平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本报2011年12月6日第三版法院公告栏中(2011)杭西民初字第2604号,开庭时间应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30分”,开庭地点应为“杭州市东郊监狱”,特此更正。
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