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5版:识法

军属在军队医院就医很人文



  【涉法问题】军属李某已办理随军手续,其本人及5岁的小孩落户丈夫驻地,不知以后能否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能享受哪些优惠待遇?

  【政策解读】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具备随军条件,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简称“双无”)的配偶;

  (二)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异地(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居住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

  (三)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军队认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一方长期居住的“双无”配偶;

  (四)不具备随军条件,现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

  (五)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人一方长期居住,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并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配偶;

  (六)具备随军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七)具备随军条件,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独立生活和劳动能力或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查,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的子女;

  (八)夫妻均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其在异地寄养、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寄养地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符合第六、七款相关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随军供养的“双无”父母;

  (十)符合第六、七、九款相关条件的病故军人和烈士的子女和父母;

  (十一)特殊情况,经大单位联(后)勤部批准的家属。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和用药费用(不含挂号费、床位费),个人交20%。个人一次交费最高限额为门诊500元、住院2000元,超出最高限额的费用一律免交。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属,经医疗机构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优惠医疗家属的身份,经团以上单位军务、干部、财务和卫生部门审核,由卫生部门办理优惠医疗证。因此,军属李某及小孩可以在其丈夫所在体系医院享受医疗待遇。


浙江法制报识法05军属在军队医院就医很人文 2010-08-05 2 2010年08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