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坠楼单位应否担责
昨问今答
孟女士问:
我儿小强是大四学生,3个月前,经学校安排到某单位实习。不料,小强在主动擦拭实习单位四楼办公室的玻璃时不慎坠楼,当场身亡。事情发生后,实习单位表示,他们没有安排小强擦拭四楼的玻璃,小强擦拭玻璃时也没有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21岁的小强应当对擦拭四楼玻璃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其自行擦拭不幸坠楼,过错不在单位,不过,可以给予1万元的道义补偿。请问,单位应否承担责任呢?
本报作答:大中专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或者死亡,实习单位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话,其承担的无非是侵权赔偿责任或者工伤补偿责任。
小强是一个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是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一般的安全义务还是应当自行注意的。从来信所述看,实习单位没有强令小强擦拭四楼玻璃,甚至小强擦拭玻璃时都没有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可以说,实习单位对于小强坠楼事件谈不上有侵权行为,更谈不上有过错,如果要求实习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将因于法无据而被驳回。
虽然,小强坠楼是自己不慎所致,过错在自己,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家属就不能得到赔偿。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实习生是否属于工伤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的规定,工伤主体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虽然不是正式工、合同工或临时工,但在实习单位边学习边劳动,也可视为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遭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都作出过类似的判决。小强在实习期间坠楼身亡,你不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实习单位承担工伤补偿责任。■辛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