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确认家庭“分书”效力
王小勇长期漂泊在外,一直杳无音信,他的大哥先后在其分家所得的地基上建了房子。10年后,王小勇突然回家,但他身患重病即将离开人世。为了偿还治病欠下的债务,他将自己地基上的3间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妹妹。
不料,王小勇去世后,建房的大哥认为房子应该归他所有,而花钱买了房子的妹妹自然不同意,双方闹到法院。法院经过了一年多的艰苦审理。12月23日,宁波北仑区法院最终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王家分家的“分书”具有法律效力,3间房子归妹妹所有。
家住宁波北仑大碶堍头村的王小勇在外漂泊了10年,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去年7月,他突然回到家中,但身患重病,且即将离开人世,他还欠下一大笔医疗费。为了解决他欠下的医药费及去世后办丧事的费用,王家召开家庭会议,并请来村干部作公证人。王家最终决定,将王小勇在10多年前分家分得土地上的3间房屋作价3万元卖给王家小妹,用于支付王小勇的有关开支。为此,王小勇和小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其余几个兄妹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村村委会也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不料,王小勇去世后,他的大哥和小妹却为了他的那处房产发生了纠纷,闹上了法院。
原来早在1986年,王家大哥以建造厨房间的名义向有关方面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后建造了平屋一间。1992年,王家的几个兄妹提出分家,便请来了村干部,召开家庭会议商议分家产的有关事宜。会议立下了“分书”,王家几个兄妹各自分到了一处家产,其中王小勇分到了那间当初大哥以自己的名义经审批建造的平房,以及该房西边的一块地基。
分家后,王小勇便离家了。之后,王家母亲搬进了王小勇分到的平房居住,还在边上盖了一间厨房。后来,在西首的空地基上,王家大哥出了一部分材料,由他朋友俞明出工出料,又建造了一间平屋。房子建好后,一直由俞明租住,租金由王家母亲收取。
王家大哥认为,那间在1986年建造的平房是他申请审批的合法建筑,应属于他所有,不管后来的分家怎么安排,都不能改变房子的产权归属,而厨房间是他母亲造的,西边一间平屋建造时,他也出了材料,他应该能分享三间房屋的产权。另外,王小勇和小妹的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他签名同意,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2007年10月8日,法院受理这起同胞兄妹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认为,“分书”作为民间的习惯和风俗,虽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其内容也受法律保护,当初分家时,王家大哥对“分书”并没有异议,其中写明的房产和地基理应归王小勇所有。另外一间平房虽是王家大哥和俞明出资建造,但王家母亲一直代收租金,这证明事实他们均承认这是王小勇的财产。
对于王小勇和小妹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王小勇处理自己的房产,村集体也同意转让,转让行为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符合农村土地转让的有关条件,应认定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合法合理,可产生法律效力。■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