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促销广告“1OO”写成“5OO”,法院:照样兑现
为了促销,超市在宣传单上称“一次性购满600元送价值500元的赠品”。当消费者前往兑付时,超市却称“笔误”,自己有最终解释权而拒绝。法院判决———将“100”写成“500”,商业广告虽系失误也得照章兑现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1日,某超市正式开业。为了促销,该超市派人散发开业广告宣传单,称:“凡在7月1日,在本超市……一次性购满600元送价值500元的赠品……就此次活动,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乔某等8人获悉后,分别到该超市一次性购买了价值600元以上的物品,可当他们先后要求超市兑送赠品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能赠送价值100元的物品,因为开业广告宣传单出现了失误,如此结果也正是商场的最终解释。
因交涉未果,乔某等8人遂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星源超市依法履行合同,兑送价值500元的赠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的开业广告宣传单应当视为要约,乔某等8人于指定的期限在某超市一次性购买了价值600元以上的物品,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彼此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同时,某超市的开业广告宣传单属格式合同,对该格式条款产生的歧义,应作出不利于超市方的解释。
法院判决:由某超市分别给付乔某等8人价值500元的赠品。
法官说法:某超市与乔某等8人的合同已依法成立。超市散发的开业广告宣传单是促销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只要消费者一次性购满600元商品,就送价值500元赠品。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本案的开业广告宣传单是超市事先拟定可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超市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尽管超市已经在开业广告宣传单中说明“此次活动,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但该规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超市正是企图借最终解释权来限制、剥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利于消费者的权利。
另外,目前正处于新年商家大力促销时节,大量的商家促销宣传广告传播于公众的生活之中。对此,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蒙蔽,更不要因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