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飞法院:赔偿本息
本报讯麻某身在温州,银行卡里的44800元却被人在青岛刷卡消费了。这是我们老在提醒的骗局吗?不是,麻某的钱真的不见了。
于是,麻某提起诉讼向银行索赔。日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银行赔偿麻某资金损失44800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麻某在一家银行的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陆续向卡内存钱,至2009年6月3日累计金额达45235.22元。2009年10月15日,麻某存钱时发现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显示卡内余额(含利息)仅为400余元———该卡于2009年8月26日在青岛华银迪商贸有限公司被刷卡消费44800元。事发后,麻某报案,派出所现已立案侦查。
麻某诉称,自办卡以来他从未在卡内领取一分钱,也从未到青岛刷卡消费过;而银行未向法庭提供刷卡消费44800元是麻某所为的相应依据。
法院认为,麻某与银行的储蓄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应保证麻某的卡内资金安全,故银行应赔偿麻某卡内资金损失44800元。麻某要求银行赔偿利息损失的要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
而且,银行向麻某赔偿后可基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而麻某享有可选择向银行直接索赔的权利,因此,银行辩称涉案款项被支取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麻某的起诉,法院不予采纳。
■通讯员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