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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版:综合新闻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复印件”打赢“原件”



  本报讯1月11日上午,东阳检察院民行科接到了一个感谢电话。电话是一起经济纠纷案的被告厉某打来的,他刚刚收到了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的再审判决书。

  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当时,徐某和厉某合伙承包了由浙江蓝天白云会展中心经营的康娱部演艺厅,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24日至2005年8月23日止。但在2005年4月25日,徐某和厉某就结束了合伙关系,并对期间的债权、债务都进行了分割清算。

  让厉某没想到的是,2006年6月23日,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自己与蓝天白云会展中心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间聘请被告厉某负责经营演艺厅酒吧。有8万多元营业款一直在厉某处,诉请被告返还。徐某还提供了一份其单方与蓝天白云会展中心签订的《演艺厅经营承包合同》。

  厉某则提供了一份其与徐某合伙承包经营合同的复印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证据系复印件,不予采信,遂判处被告返还69285.22元。

  明明是合伙,怎么成了雇佣?越想越不服气的厉某决定申请抗诉。2008年9月,东阳检察院民行科的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后发现,虽然原告提供的是承包合同的原件,但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被告虽然提供的是合伙承包经营合同的复印件,但同时还提供了证人证言、收款凭证等6份证据。从内容上看,这些书证与证人证言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相互印证。

  为了确定双方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承办人还专程向浙江蓝天白云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该公司存档的材料中,被告提供的合同是反映本案讼争期间该公司演艺厅经营情况的唯一档案材料,而没有发现原告出示的那份承包合同。因此,被告提供的承包合同尽管是复印件,但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有其他书证、证人证言的佐证,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于是,东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金华市院抗诉。2008年10月21日,金华市检察院向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9年1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2010年伊始,被告厉某终于等到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书。

  ■通讯员陈旌德杜晓笑


浙江法制报综合新闻02“复印件”打赢“原件” 2010-01-13 2 2010年01月1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