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太子”“太子龙”你告我来我告你
这场官司昨日开庭
成都个体户李某在当地经营一个“龙太子”服装店。李某在庭上说,他为了创建自己的童装品牌,1997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龙太子”商标,有效期到2017年6月27日止。
李某说,2008年4月,他发现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控股集团)与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合伙以
“龙太子”字样做童装品牌商标,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大肆宣传。当年9月2日,他向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发去公函,提出严正交涉,指出对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但是,2009年9月14日、2009年9月17日,他在杭州百货大楼、银泰大厦等商场依旧买到了太子龙控股集团和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销售的标有“龙太子”商标的童装。
李某据此认为,太子龙侵犯了他的“龙太子”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侵权行为,并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李某起诉到滨江法院后,太子龙控股集团和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均提起反诉。
“李某在1997年将‘龙太子’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太子龙控股集团的著作权和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太子龙控股集团说,“太子龙”是驰名商标,而“龙太子”来源于他们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龙族兄弟》中的主人公“龙太子”和“龙贝贝”。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又以这两个主人公制作了动漫作品《龙脉传奇》,使得“龙太子”和“龙贝贝”成了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在此基础上,他们开发相关服装、文具等衍生产品进入市场。
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也提出反诉认为,动漫作品《龙脉传奇》是他们公司投资制作的,李某侵犯了他们公司的著作权在先权利。他们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时,太子龙文化传播公司指出,2008年9月,李某曾在交涉函中要求他们经他授权使用“龙太子”商标或购买该商标,否则将诉诸法院。
滨江法院昨天开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余春红通讯员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