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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法治前沿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

界定黑社会组织“四个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发文背景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事实、证据问题和所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职能、不同级别的政法机关在办案时,对于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尽相同。 

  “与那些有组织犯罪存在历史较长的国家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尚属于新生的犯罪类型,发展变化较快、表现形式多样,全面认识其特点、规律尚需要一个过程。”廖进荣说。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并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座谈会分析、研究了当前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打黑要求

  据介绍,《纪要》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是要切实提高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把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是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是公、检、法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有效加强法律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形成打击合力。 

  四是要准确把握犯罪规律,严惩“保护伞”,彻底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防控此类犯罪。

  相关链接 

  记者从全国“打黑办”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最高法院日前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据介绍,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新华社陈菲崔清新


浙江法制报法治前沿07界定黑社会组织“四个特征” 2010-01-15 2 2010年01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