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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法治前沿

立法解读

“涉及群体利益”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最高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涉及群体利益”等,法院一审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据新华社陈菲


浙江法制报法治前沿07“涉及群体利益”一审案件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010-01-15 2 2010年01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