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透视
同室操戈缘起侵犯商业秘密
即使“任人唯亲”,也得提高“保密”意识
1991年,胡某创办了模具厂。通过多年努力,2000年左右,他精心研制的用于碾磨硅片的行星游轮片得到了极好的口碑,市场占有率几乎达到了全国的70%。虽然行星游轮片是一种公知的产品,但开化模具厂已研发了一套完整的生产工艺、专用设备,且未公开。
2002年,胡某安排下岗在家的周某到模具厂负责产品销售,周某由此逐渐掌握了模具厂的客户资料和行星游轮片的生产技术等商业秘密。周某在模具厂做了5年,离厂时与胡某签订了《补助合约》,约定周某离厂后不得生产经营开化模具厂的同类产品。谁知,离厂的周某不仅带走了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资料,还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使得这家公司在短期内获利巨大。
胡某决心用法律武器维护模具厂的合法权益。他找到了上海律师朱妙春。在律师的建议下,他首先到当地工商局举报周某和浙江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这既打击了对方的侵权行为,也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随后,对行星游轮片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这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模具厂造成的损失提供了依据。
日前,在衢州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周某目前所在的公司赔偿开化模具厂25万元,周某本人需归还竞业限制补偿费15万元。
点评:
我国众多的民营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任人唯亲。而现实中有较多的案件,均因亲朋好友一己之私而背信弃义。因此,对于亲戚、朋友等出任企业管理者的,企业也应有明确的规章加以约束,注意商业保密。
通常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需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
而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用工协议或与客户签订交易合同时,常用的保密方式是设置“保密条款”。
■本报记者沈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