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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热点解答

合伙人就算不知情,也得偿还合伙债务



  崔琳问:

  李某与刘某合伙开了一家农产品超市,李某负责采购。自2009年8月以来,李某曾5次到我这儿购买农产品,共欠我货款31000元,并立下了欠条。可当我拿着欠条去要债时,李某已因车祸昏迷不醒,而刘某则以不知情、未经手为由拒绝。请问:刘某真的可以不用还款吗?

  本报作答:刘某应该向你履行债务,不能以不知情或未经手为由拒绝。

  因为李某因采购所负债务系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合伙利益,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李某在与刘某合伙期间,为了超市经营的共同利益,向你采购农产品,并不仅仅是为了其个人利益,而是代表着刘某,由此产生的债务自然也不是其个人的债务。

  民法通则第35

  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李某出具的欠条,对刘某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不得以不知情、未亲自经手等任何理由推托。

  而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则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部分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具体到本案中,你既可以要求李某或刘某中的一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清偿。至于其中一人的实际清偿额已经超出其个人应当支付的份额,则应该通过合伙的内部追偿来解决,与你无关。

  ■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合伙人就算不知情,也得偿还合伙债务 2010-01-18 2 2010年0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