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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法律底线哥偷的不是水晶钻是贼偷货

检察官说贼偷贼亦犯法



  今年26岁的云南镇雄人郑兴昶,虽然年龄不大,文化程度亦不高,但他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刑。5年的铁窗生涯多多少少让他长了一点记性,知道法律这条高压线是不能随便去碰的。可是,1月11日,郑兴昶又因涉嫌盗窃罪被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他很纳闷:“我以为这次拿的是贼偷货,是黑吃黑,不算犯法的。”

  2008年12月的一天凌晨,郑兴昶的老乡罗万朝(已判刑)等人找上门来,说:“于传生他们经常把偷来的东西放在浦南街道金星村的一户人家里,我们到那里去看看,如果有的话就用你的车把东西运运来。”原来,罗万朝之前一直和于传生(已判刑)他们混在一处,并多次参加过他们的盗窃作案,因此知晓于传生一伙藏匿赃物的地点。

  郑兴昶想,既然东西是别人偷来的,那么去运一下应该不会出问题,就同意了。之后,郑兴昶开着租来的汽车和罗万朝等人赶到浦江县浦南街道金星村。巧得很,于传生等人正趁夜深人静把一些用编织袋装的东西往该村的赵某家搬呢!

  过了一会儿,于传生等人终于搬完东西,离开了现场。罗万朝、郑兴昶等4人偷偷撬开了赵家的后门,将于传生等藏在屋内的29袋水晶钻全部抬到了郑兴昶的车上。

  据查,这29袋水晶钻价值6128元,是于传生等人当晚从浦江县黄宅镇智勇村朱先生家盗窃后窝藏在赵某家中的。

  承办此案的于检察官说,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案中,郑兴昶等人秘密窃取了别人盗窃所得的水晶钻,而这些水晶钻原来属于他人所有,这与直接从水晶钻所有人手中窃取并无本质不同。因此,郑兴昶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以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通讯员琚红英于彦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检察官说贼偷贼亦犯法 2010-01-18 2 2010年01月1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