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魏春琼、宋建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914号
浙江仁峰天伟实业有限公司张伟、吴雪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仁峰天伟实业有限公司、李瑞锋、张伟、吴雪明、吴群峰、朱雪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上商初字第9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167号
范成伟、叶阿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成伟、叶阿敏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1405号
叶东勇: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1902、1903号
毛加明:本院受理原告胡剑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1902、1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催字第54号
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受理了宜兴市华丰窑炉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DB/010454724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5月8日,出票人: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81408091001,付款银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华立仪表集团重庆仪表有限公司,账号:864327384758091001,开户银行:中行北碚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第一被背书人: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背书人: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第四背书人:甘肃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第五背书人: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杭下催字第5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0)杭下催字第14号
申请人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AA/0106206649号,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8日,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元,出票人浙江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70990000307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保椒支行,收款人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保证金,账号:33001677435059778899)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俞文花:本院受理原告陈传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303号
杭州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阳今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金源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已代偿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3520元。合计2023520元;代偿日起至判决履行前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20‰计算;2、被告二对上述还款承担担保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二的抵押财产享有变卖处置后优先受让权。3、由两被告承担合同约定的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5月7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70号
王炎昌、桐庐昌华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贤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支付代理费114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0年4月30日下午2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杭桐商初字第2733号
叶清、叶华平:本院受理原告何东诉被告叶清、叶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桐商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东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华平负连带责任;被告叶清、叶华平承担公告费650元、诉讼费252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123号
陈铭: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中义汽车修配厂诉洪江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们支付汽车修理费136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0年5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杭桐民催字第11号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由交行桐庐支行出票的,由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收款人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为伍拾万圆整的第GA/0108748566号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09)杭桐民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杭桐商初字第2649号
叶华平、叶清:本院受理原告刘思宝诉被告叶华平、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桐商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从2009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的利息;被告叶清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和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你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0054号
蒋岳荣: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要求你支付货款270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为答辩期和举证期。本案定于2010年5月7日14时在本院分水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