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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原想放爆竹吓唬人没料到犯了放火罪



  案情回放:

  刘某是慈溪周巷的一个企业老板,平时好赌。去年2月,另一个开塑料配件厂的企业主岑某欠了他赌债10万余元。岑某在归还了一部分钱后,就拖着不肯还了。刘某为了索要赌债,就想吓唬一下岑某。 

  去年5月26日晚,刘某指使朋友李某买来两串鞭炮,然后李某驾车伙同“家明”、“小赵”(均在逃)深夜到岑某工厂门口,点燃鞭炮后驾车逃离。第二天,刘某见岑某没有反应,就准备弄点“更大声响的”。当天夜里,他授意“家明”到岑某厂区拆除了装在围墙边的监控器。 

  5月30日下午,刘某花180元买来了两盒礼花炮仗。次日凌晨时分,李某、“家明”、“小赵”3人又驾车到岑某厂门外,点燃6枚礼花弹,丢到岑某工厂的围墙内,然后快速逃离。礼花弹燃放后,引燃了堆放在墙角的塑料制品,岑某家人和工人扑救了半个小时才将火扑灭,但不少塑料制品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6月1日晚,刘某等3人决定再去岑某家弄点“声响”。孰料这次岑某留了心眼,听到有人在门口燃放爆竹后,立即报警并驾车追了出来。随后,警方在岑某配合下将刘某和李某顺利抓获。案发后,刘某赔偿岑某财产损失29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辩解自己根本就没有放火的故意,其燃放鞭炮、礼花弹的目的都只是想吓唬吓唬岑某而已,况且他也没料到岑某会把生产用的塑料制品和半成品直接堆放在院子里。 

  近日,慈溪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放火罪名成立。鉴于刘某实际造成的损害不大,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从轻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对法院的判决,刘某很困惑,他认为自己从未希望发生火灾,怎么就构成放火罪了呢?

  法官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依照生活常识,应当知道礼花弹爆炸后碰到易燃物品会引起着火,但他仍将礼花弹点燃投向正在生产的厂区内,放任礼花弹爆炸后的结果发生,且造成了火灾,他的行为应认定具有放火的故意。而且刘某的行为不仅烧毁了被害人的财产,而且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大,故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通讯员王蓓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原想放爆竹吓唬人没料到犯了放火罪 2010-01-27 2 2010年01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