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5日
吴鸿成:本院受理浙江中路典当有限公司与冯菊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15号
汪大兴:本院受理吴新汉诉你与周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16号
汪大兴:本院受理蒋婉秋诉你与周水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19号
任建荣:本院受理王关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94号
朱国伟:本院对原告陈国军诉你及朱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26号
叶剑峰:本院受理原告裘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94号
周向前、彭凌:本院受理原告金富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光大纸业有限公司、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637号
俞成群:本院受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俞成群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55号
戴关金、王银娣:本院受理原告俞永南与被告戴关金、王银娣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90号
蒋忠余、沈晓敏:本院受理原告钟贤平与被告蒋忠余、沈晓敏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903号
孙国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诉你、章文法,胡银良金融借款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枧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潘蔚任审判长,蒋明任审判员,韩峰明任人民陪审员。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2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59号
严明亮:本院受理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乍浦信用社诉你、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后洋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口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44号
陈明波:本院受理刘秀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慈民初字第1号
陈福允:本院受理汪兆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慈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慈民初字第53号
陈波:本院受理王克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民初字第88、91、92、93、94、95、96、97、98号
叶宁:本院受理原告方常伟、蒋佳、黄剑斌、洪咏冬,高贵鑫、赵伟伟、李仁华、韩兴江、李俊玲诉你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民初字第88、91、92、93、94、95、96、9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248号
王静、张波:本院受理原告郭明光与被告你们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389号
许斌:本院受理原告詹勇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33号
宁波江东东派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阿耳法针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60号
谢海洋、谢周明、叶家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09)甬鄞民初字第4251号
宁波巨越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甬鄞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巨越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报酬50000元。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09)甬鄞商初字第3090号
丁小良:本院受理的李忠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54号
张常军:原告俞如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常军返还原告俞如棠借款7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张常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常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龚良君:本院受理原告朱汉国与被告龚良君、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龚良君要求你赔偿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等130910.60元,被告柳州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申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潘恒方、周月女: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徐光辉要求你们支付货款82110元及滞纳金55119元,合计13729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申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