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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十五天



  案情:劳某等人诉韩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慈溪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48500元。到期被告韩某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劳某等人即向慈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及时向韩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韩某在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告之逾期不报或者报告不实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知书送达一个多月后,韩某仍然未自动履行或者报告财产状况,且在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后,韩某仍然置之不理。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对韩某予以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现已经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评析: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经生效,即对案件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对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会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被执行人韩某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不仅未在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且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仍然拒绝申报,同时本案执行标的较为巨大。其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十五天 2010-05-05 2 2010年05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