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公益岗位有无社会保险?



阮女士问:

  我与丈夫所在的工厂倒闭了,我们陷入了困境。为了照顾我们,有关部门给我和丈夫安排了在社区老年活动室打扫卫生的工作。工作还行,收入可以。我非常感谢有关部门的安排。可两年了,工作单位至今一直没给我们上社会保险。他们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公益岗位没有社会保险。请问,是这样吗? 

  本报作答:此说法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误读。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仅仅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双方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其他方面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给你们上社会保险。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公益岗位有无社会保险? 2010-05-05 2 2010年05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