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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犯受贿罪

台州一业务员因收回扣受审



  案情回放

  一“80后”小青年,大学刚刚毕业便被一外贸企业看中招至麾下。没想到熟悉工作不久,他便利用职务之便,向有业务往来的“老外”伸出了“第三只手”。近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受贿案件。

  柴某是天台人。前年上半年,当他还在大学读书的时候,天台某企业到大学招工,一眼相中了他。同年7月,柴某进入这家企业成为员工,负责原料采购、成品销售等工作,并和企业约定了月工资、奖金。

  2008年下半年,柴某在阿里巴巴网站认识了土耳其的一个客户,这个客户有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出售。于是柴某通过电子邮件和他谈好了价格。价格谈好后,柴某主动提出要回扣,客户也同意了,双方商定购买1吨原材料给予回扣50美元。不久,这笔钱就打进了柴某的个人账户。

  就这样,柴某开始了赚“灰色收入”的日子。到去年6月份,柴某先后收受了墨西哥、德国等企业5万余元人民币的回扣。

  后来,柴某收回扣的事被所在企业发现,企业就报了案。案发后,柴某家属主动退回了所有回扣。

  据承办法官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朱利明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犯受贿罪 2010-05-31 2 2010年05月3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