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路远,煤气公司单方面“断气”
■本报记者曹志男
事件回放:
方利进是仙居埠头镇十都英一村一家液化气供应站的店主。去年7月29日,老方和县煤气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老方的供应站今后只能供应县煤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协议期限是5年。“每个月公司给我2280元,平时送一瓶煤气我收住户3块钱的人工费。”老方说,生意还不错,每天大概有50瓶左右的量。
可协议履行不到一年,今年7月23日起,煤气公司停止了供气。老方说,公司的解释是因为他的供应站离公司太远,运送成本高,所以终止了协议。而协议第七条规定,谁单方面违约,得付出十万元违约金。“我不想要违约金,只想继续经营煤气站。”
记者联系了仙居县煤气公司董事长徐明长,他承认,路程远、成本高是终止协议的主要原因。“停气前,我们与方利进有过口头协商,当时他也同意停止协议。”这些他们都有录音。终止协议的另一原因是老方违反了协议第六条,私自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按约定,他们不仅有权拒付承包款,还可以要求老方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
徐明长表示,协议一定要终止,公司没有违约。老方则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口头答应终止协议,也没有在协议期间经营其他公司的煤气。
律师说法: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张通表示,在双方协议依法成立的前提下,仙居县煤气公司的做法应当属于违约。《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起纠纷中,双方对口头终止协议的说法并不一致。而口头形式变更合同举证困难,即使有录音,法庭还要对录音真伪进行鉴别。所以,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终止协议之前,县煤气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第6条的内容,即便老方违约了,煤气公司也无权终止协议。因为协议只规定老方违约后,需支付1000元/瓶的违约金,而煤气公司有权拒付下期承包款,并未约定可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