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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当事人不在,就随意找人代签勘验笔录这样的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案件被撤



  案情:今年5月,村民赵某和徐某因村里拓宽公路占地,卖掉了自己栽在责任田的杨树。不久,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发现两人属无证滥伐树木,就到现场对砍伐的树木方数进行了勘查,认定赵某砍伐12立方米,徐某砍伐10.5立方米,超过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两人立案侦查。 

  6月28日,当地检察院受理此案。在审查中,卷宗显示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认可滥伐树木的方数,但后来却发现有多处疑点。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随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和徐某进行复核讯问。 

  检察官了解到,勘测的时候赵某不在现场,测量完后过了几天,他才到村委在勘验笔录上补签字。徐某根本不知道谁替他代签的,卷宗上也没有说明代签原因及代签人身份。 

  由于两人对勘验结果持有异议,且伐树现场已遭到破坏,重新勘验已无法实现。最终,检察院以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

  评析:勘验笔录是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的主要依据。本案中,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从而使得勘验结果失去了客观性和真实性。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应由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他人代签,属于取证程序违法,会使勘验结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当事人不在,就随意找人代签勘验笔录这样的取证存在重大瑕疵,案件被撤 2010-08-03 2 2010年08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