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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3日



(2010)浙杭商提字第5号 

  徐剑波、何美凤:申请再审人刘和平与被申请人徐剑波及原审被告何美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浙杭商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下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二、何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剑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徐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6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何美凤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退还徐剑波。再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66元,由刘和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72号 

  林珊:本院对原告朱雄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上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1056号 

  王孝安:本院受理原告徐永泰诉你及马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笫1003号 

  郭民强、楼欣:本院受理原告傅慧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51号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DB/0104826583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付款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杭下催字第5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52号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了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DB/010482658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9月1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45000元,出票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22708091001,付款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1619042050005403,开户银行:建行济南泉城支行,持票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杭下催字第5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15号 

  汪大兴:本院受理吴新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16号 

  汪大兴:本院受理蒋婉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538号 

  孙燕春:本院受理原告徐凤明诉被告孙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燕春归还原告徐凤明借款17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燕春支付原告徐凤明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0元,由被告孙燕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845号 

  周向前:本院受理原告孙国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国卫借款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周向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846号 

  周向前: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向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明借款200000元。如果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向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283号 

  孙逾超:本院对原告叶永春与被告孙逾超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号楼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307号 

  王显君: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196号 

  何立刚、濮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江军良与被告何立刚、濮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军良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到期之日起(其中20000元从2008年7月11日起算、30000元从2008年8月12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军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206号 

  桐庐飞云针织有限公司、邵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锦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飞云针织有限公司、邵金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桐庐飞云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锦欣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36758.25元;二、驳回原告桐庐锦欣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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