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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服刑人员应享受农村拆迁同等待遇



  朱先生问:

  沈某是一个服刑人员。最近,他所在村因慈溪市城市规划需要拆迁,当地出台了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拆迁户可得到80平方米的住房补偿,年满25周岁的未婚男子可得到3个“人头”(即本人、妻子和婚育子女)的安置补偿,而离婚的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前不久,沈某父母会见时讲,沈某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村委会的理由是:沈某是离婚的,如果沈某想要得到3个“人头”的补偿,就得马上结婚。请问:村委会的规定合法吗?

  本报作答:农村的土地征用是根据村委会与征用单位签订协议实施的。但以性别、年龄甚至婚姻状况去决定补偿份额的“土政策”,显然不合乎“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的法律规定。这对未嫁女性村民、入赘的上门女婿、24岁以下已婚生子的男性村民,都是不公平的。 

  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到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 

  7月9日,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确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时足额支付,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所以,村委会作出的包括“结婚又离婚的只能得到本人的拆迁补偿”等规定,既不公平、不科学,也不合法、不合理。 

  因此,沈某因为服刑和离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可以根据上述法规向镇政府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服刑人员应享受农村拆迁同等待遇 2010-08-03 2 2010年08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