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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实话

有偏好“缓刑”的法官就有屡教不改的贪官

要避免贪官屡教不改或其他官员效仿滑向腐败,一个重要因素就必须让法官能秉公司法,让法律起到威慑作用。



   因受贿罪曾经被判刑入狱的江西省吉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龚伏金,竟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7月2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毫无疑问,这名贪官属于累犯。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龚伏金出狱不到一年,又收受贿赂,属于累犯,应当从重惩处。

  同时,《刑法》也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然而,吉安法院却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将这名明显属于累犯的贪官,判处缓刑。

  所以,与其说是贪官本性难改,不如说是法官对他们的纵容,让他们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敢于在一条道上走到黑。或许,也正是因为这种袒护,“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是愈演愈烈,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法官之所以会偏好对贪官适用缓刑或者“从轻处理”,原因在于, 一方面,被查处的贪官在官场和社会上的博弈能力仍然很强,他们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仍然能通过各种关系影响到法官;另一方面,一些法官总能通过自首、立功、悔罪和退赃积极等种种理由,给贪官无边的宽大的处理,检察机关对这种情形抗诉也没有用。

  要避免贪官屡教不改或者其他官员效仿贪官滑向腐败,一个重要因素就必须让法官能秉公司法,让法律起到威慑力。而要让法官公正司法,则必须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浙江法制报实话07有偏好“缓刑”的法官就有屡教不改的贪官 2010-08-03 2 2010年08月0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