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3日
余信华、彭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360号
宁波市江东尊豪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里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0)甬东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张晓英:本院已受理原告马建龙诉你离婚纠纷—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缪建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金晶、人民陪审员陈国琴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商初字第929号
陈科技、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戴永丰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09)甬镇商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0)甬镇商外初字第2号
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科技,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戴永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镇商外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0)甬象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CA/010030549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申请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0)甬象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CA/01003054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申请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支行,出票日期为2010年1月15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0)甬象催字第14号
申请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CA/010030548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申请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象山县石浦支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6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三祥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73号
杨宏业:本院受理原告陈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689号
沈啸:本院受理的冯春良、凌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739号
李治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春良、凌建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你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740号
邓晓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春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你归还借款14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773号
浦凯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你归还借款24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932号
浦凯伟:本院受理的姜奎华、吴文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商初字第745号
胡克铅、义乌市适我鞋服商行:本院审理的原告楼苏琴诉被告胡克铅,义乌市适我鞋服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义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衢江民初字第1140号
杨春英:本院受理吴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毛朝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章兴、审判员龚荣军、代理审判员仲舒。江山市人民法院
刘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章兴、审判员龚荣军、代理审判员仲舒。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9号
杭州一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建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