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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看法

“恶意欠薪罪”,悬在无良老板头上的剑?


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张兮兮画
  这几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其中,最受关注的也最有争议的内容之一是恶意欠薪行为是否要入罪,现在增设这个罪名是否适合。针对这些问题,本期《看法》请相关嘉宾来谈谈。

  新闻背景

  刑法面临第八次修改恶意欠薪或将入罪

  近日,重庆部分农民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因讨薪遭殴打;湖北施恩多名农民工在福建讨薪被打……因讨薪被打的事件频现报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 

  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话题一

  恶意欠薪应否入罪?

  【主持人】 中华全国总工会建议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认为,将民事行为刑事化,不妥;也有人认为,增设恶意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各位嘉宾怎么看?

  李本浪 近年来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出现了一种“言必及立法”的趋势,尤其是把什么问题都纳入刑法视野,这是值得商榷的。一个基本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程度与刑事法律的发展应当呈现反比趋势,即社会发展程度越高,民商法会越繁荣,而刑法则会相对弱化。

  恶意欠薪是否入罪,有这么几个考量因素。首先,欠薪是经济运行中产生的,属私权利范畴,理应受民商法调整,公权不应直接和过多干涉。

  其次,从现有法律框架来看,恶意欠薪行为并不像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缺乏法律规制。事实上,根据行为方式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罪名,都可能被用来评价欠薪行为,更何况还有劳动部门的诸多行政监管。

  第三,从经营风险和劳资关系来看,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暴露出来的企业经营成本和风险加大,就不得不考虑劳资双方利益的衡平。在一定意义上,保企业才能保就业、保民生,至少不应急遽加大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张国华 对恶意欠薪刑事化,主持人提到的一些所谓法学界人士的看法,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将民事行为刑事化,不妥”的说法,不合乎法律常识。有效的法律行为必定是合法的,合法行为不可能刑事化;而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话,当然会有刑事化的问题。

  第二,有人认为增加恶意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理由是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所以一旦恶意欠薪罪写入《刑法》,就等于我国违背了国际公约。我认为,这样的说法缺乏专业水准。恶意欠薪罪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国际公约规定的则是“无力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行为人并无恶意,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与公约并不抵触。

  沈文文 近年来,恶意欠薪行为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增设恶意欠薪罪,对恶意欠薪行为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还可以告诫已经欠薪的企业主不要朝着恶意欠薪的方向发展。

  关于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否使民事行为刑事化,我看不是。恶意欠薪罪仅惩罚构成犯罪的欠薪者,对于一般的欠薪行为还是由普通民事程序来处理。


浙江法制报看法05“恶意欠薪罪”,悬在无良老板头上的剑? 2010-08-26 2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