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三
解决恶意欠薪的根本是什么?
沈文文 从法律治理而言,对恶意欠薪的治理是一个立体的治理模式,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
在实践中,雇员如通过民事途径催讨欠薪,很多情况下最终只能拿回欠薪的本数。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85条已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但是该法却没有赋予劳动者直接主张赔偿金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的不足,而劳动行政部门对这条的执行也并不卖力。
法律之外的手段,如将欠薪行为与征信制度挂钩,令欠薪的雇主在银行贷款和各项招投标中“减分”等。此外,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恶意欠薪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各种方法一起努力,恶意欠薪行为会得到遏制。
李本浪 我认为如果将恶意欠薪入罪,不但会使办企业的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更将直接导致劳资关系的重大变化。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扩大工会组织权力、加强劳动监察等途径解决,如果过于强调刑法打击,则可能引起的劳资关系紧张,最终引起社会关系的深层调整和震荡。
针对欠薪顽疾,目前可利用的非刑罚手段尚未穷尽,尤其劳动监察部门的作用应有发挥余地,行政立法也有较大完善空间,绝不应让刑罚成为懒政的借口,也不能罔顾监管责任一推了事。
由此,我认为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薪水结算、追偿报酬等过程中贯穿相关民商、行政法律规定,体现工会组织作用,加强劳动监察监督,强化示范宣传和违规惩戒,是尽量减少恶意欠薪行为发生的基础。
张国华 要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光靠增加刑法条文是不够的。首先,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法不责众等现象的存在,并不是靠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的。第二,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能够通过民法、行政法的实施解决了大部分的问题,同时用刑法来惩治少数极为恶劣的恶意欠薪行为,那么刑法的打击力度才能得到保证,刑法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才能得到有效发挥。要不然,即使刑法中增加了有关恶意欠薪罪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关系的普遍性,光是警力和司法资源的不足就足以使之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