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理应有始有终
开门立法应该怎样公开征求意见,又该如何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何在文本中体现征求意见的结果,都需要得到有力而全面的规范,不能任由立法者想怎样就怎样。
■舒圣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有7695条意见提出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12月15日《北京晨报》)。
开门立法渐成常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不再新鲜。可是,不少公开征求意见有头无尾,究竟征求到了怎样的民意不对外公布,始终都是一笔糊涂账。
相比之下,这一次车船税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就大不一样。不仅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的结果,而且对于这个结果的准确性,公众的质疑之声近似于无。大多数的网友评论,是在重复自己的意见,诸如车船税应该降低税负、车船税不应按排量而应按价值计税,等等。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大家对于此次公布的民意结果持默认态度。
公开征求意见想要有实效,首先在于不能征求归征求、立法归立法。须知,公开征求意见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它不只是基于有关法规约束而不得不走的过渡程序,而应是得到严格规范和有效监督的不可或缺的立法要素。没有正义而可信的公开征求意见,就不会有正义而可信的法律文本。
为此,开门立法应该怎样公开征求意见,又该如何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如何在文本中体现征求意见的结果,这一切都需要得到有力而全面的规范,而不能任由立法者想怎样就怎样。否则,所谓开门立法就只是虚开,公众充其量只是提前了解了一下法律文本,而根本无法确认立法的公平性。
公开征求意见有始有终应该成为一种惯例。不仅被征求意见的法规文本要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质疑,征求意见的结果同样要经得起公众的考验和质疑。虽然此次征求到的公众意见会如何影响车船税法文本,目前还只是一个未知数,但是,能够及时而且客观地公布征求意见的结果,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