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交付人大常委会审议
醉驾拟定危险驾驶罪75岁以上老人一般不判死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下午开幕,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此前的草案一审稿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还应增加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草案加重了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提高了刑期,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修改相关条款,为以后的社区矫正立法预留衔接空间。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各地进行试点,但进展不够平衡,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同时,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社区矫正法,草案应当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并与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相衔接。
经研究,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修改了相关条款,将“实行社区矫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同时,草案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在渎职罪一章中增加条款,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规定;规定审判时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可限制减刑,不得假释,同时提高了死缓罪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