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7版:前沿

我国拟立法禁止境外组织单独开展“非遗”调查



  ■新华社白瀛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草案还明确,国家扶持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明确国家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将被取消传承人资格。

  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另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明确,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中应包括防治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浙江法制报前沿07我国拟立法禁止境外组织单独开展“非遗”调查 2010-12-21 2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