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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21日



  (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210号 

  宁波市北仑军豪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单位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等共计13020.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211号 

  宁波市北仑军豪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奇亚(宁波)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单位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4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30号 

  林杰:本院受理原告董洁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洁明的离婚诉请。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余催字第68号 

  申请人余姚市泗门镇佳达电器厂,因遗失上海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竞汇票号码为GA/0102440518号(票面金额4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舜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泗门镇佳达电器厂)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0)浙温行终字第348号 

  黄雪、黄传龙:本院受理上诉人赵传海与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10)浙温行终字第348号行政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详见本院公告栏),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嘉盐民初字第1824号 

  周春根:本院受理原告沈善生与你债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嘉盐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29号 

  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楼俐苹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票号为DH/0310117383,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17日,出票金额为47274元,付款期限一个月,收款人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事国际商贸城第二分公司,申请人为楼俐苹),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了(2010)金义经催字第29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楼俐苹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0号 

  申请人四川宜宾恒德化学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396374,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3日,出票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3日,出票人为义乌市飞兔制线厂,收款人为宜宾海斯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923号 

  郑海深、郑英燕:本院对原告郭林光诉被告郑海深、郑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51号 

  吴志远: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海诉被告吴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2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773号 

  张根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东胜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433号 

  郭泽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1年3月18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230号 

  孙善钰、赵欢超:本院受理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善钰、赵欢超、楼英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5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835号 

  杨雄刚:本院对原告石学先诉被告杨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1574号 

  毛方莹:本院对原告张长征诉被告毛方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349号 

  方德劲:本院受理原告徐少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衢柯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许原告徐少芬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本报2010年12月9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2010)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应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427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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