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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59号 

  潘玲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勤诉被告邵学军、潘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60号 

  潘玲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勤诉被告邵学军、潘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61号 

  潘玲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勤诉被告邵学军、潘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62号 

  潘玲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勤诉被告邵学军、潘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63号 

  潘玲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则勤诉被告邵学军、潘玲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563号 

  申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33号 

  褚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伟杰诉被告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32号 

  褚伟:本院受理原告杨伟杰诉被告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595号 

  姚荣华:本院受理原告孙中伟诉被告裘慧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63号 

  杨利明、高慧娟:本院受理谢国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滨商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8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735元,由原告谢国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907号 

  周金灿:本院受理原告汪振明诉你与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14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820号 

  宋小典:本院受理原告吴学丰诉你民间借贷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2196号 

  宁波海曙通润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杭州阳工工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海曙通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李勤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审判员郑秋妍、人民陪审员俞飞军、郑国华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14日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法院公告 2011-06-14 2 2011年06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