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收不回货款,员工自己清偿?

员工离职时和公司这样的约定无效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对公司承诺,自己在职期间客户所欠的费用,自己负有全部收回的义务,否则自己清偿。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宁波江北法院日前一纸判决告诉这家公司,这样的约定不靠谱。

  案情回放:

  宁波人俞某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老员工。去年5月,俞某打算离职。离职时,经过与公司核对账目,俞某经手的业务尚有37万余元的货款未收回。当时,俞某承诺,自己会负责收回这些货款,否则由自己清偿,并在离职申请中写了这样的承诺。 

  到了今年,俞某经手的货款还有4万元未收回,原单位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俞某清偿欠款。 

  审理中,俞某答辩说,他离职时签的两份书面文件,都是由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文件,公司还扣着他部分奖金没有发放。 

  宁波市江北法院经审理日前一审判决,驳回了货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原告货运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及明细表中虽有“在职期间所有客户积欠的费用,如于离职前仍未收回,本人有义务将款项完全追回,否则愿负清偿之责任”的表述,但本案的离职申请及明细表是在本案被告俞某办理离职手续期间所签,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款项是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经手的客户所积欠的费用,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关系,而是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所以驳回起诉。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收不回货款,员工自己清偿? 2011-06-14 2 2011年06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