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查实:你公司未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杭州市西湖区凤起路630号花中城宴会厅南门西侧墙体上设置了一块大型户外广告。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市场部提供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证明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时间为2008年8月,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于2011年4月15日通过《浙江法制报》第5版刊登《送达公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西城法罚告字【2011】第007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属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该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的规定,及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1】第11007588号)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该大型户外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8502317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9号309室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