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妻子集资诈骗的钱,丈夫该还吗 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配偶不用还



  ■通讯员盛剑宣

  案情:2007年8月31日,嵊州陈老太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以高额利息向本地人张女士借款5万元,陈老太当即付给张女士利息1500元,并写了欠条,约定3个月归还。10多天后,陈老太又以同样的办法向张女士借了6万元。 

  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向陈老太催讨借款,但陈老太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2008年5月,张女士将陈老太及其丈夫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陈老太夫妻俩共同偿还债务。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老伴借款的事情,我一点都不知情,而且我与她关系早已恶化并分居多年了,这些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拿到判决书,王某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查明,陈老太因非法集资已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张女士就是被害人之一;陈老太和王某因关系恶化分居,已多年没有共同生活;陈老太的丈夫王某没有参与诈骗。 

  为此,检察机关对本案提出抗诉。前不久,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点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之间没有共同婚姻生活的事实,或双方已分居多年,彼此在经济上相互独立,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个人使用而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陈老太与王某分居多年,且陈老太向张女士的借款,实际上是诈骗所得,因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妻子集资诈骗的钱,丈夫该还吗 未用于共同生活的,配偶不用还 2011-07-08 2 2011年07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