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假烟在交接时被查获
交易虽未完成也应认定违法
■通讯员孙军帅
案情:今年6月的一天,某县卷烟零售户寿某打电话给吴某,向其购买20条假冒硬中华香烟(已约定好价钱),并要求吴某送到店里进行交易。当寿某和吴某正在约定地点清点卷烟并进行交易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一举将其当场查获。
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吴某按“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销售总额的4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将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对寿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未予以处罚。
评析:本案中,吴某销售假烟的行为虽然没有完全完成,但售假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并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应认定为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因为,吴、寿二人交易的卷烟虽然正在转移过程中,货款也未付讫,但两人已约定好价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的“获利的数额”,应当是“(所得+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成本”。据此,吴某的违法所得已产生。同时,“知假买假”在现今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里还没有相应规范,如果对寿某予以处罚并无法律依据。因为,此时寿某“买假”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产生。但一旦“买假”者将假烟用于违法活动,比如着手进行销售,那危害便已产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因此,寿某购买这批假烟就算有加价销售的意图,从法律上来讲仍不宜对其行政处罚,因为销售行为并没有实际发生,甚至没有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