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溜班回来攀墙身亡责任在谁
法官:受雇者负主责,雇主疏于管理也担责
■通讯员潘子菁毛珠萍
案情回放:
陈伯受雇到嘉善洪溪的一家电子配件厂工作,干着门卫值班等活,值班时间规定是下午5点到第二天天亮,值班地点是厂里仓库,仓库外面有一圈厚围墙。
去年8月26日晚上10点多,“啊”的一声痛苦喊叫声划破了有点寂静的夏夜长空。隔壁厂房的人听到这不同寻常的声音急忙跑出来,借着手电筒发现陈伯横躺在电子配件厂门口,神志不清,话也讲不出来,伤势非常严重。老人当日就被送往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据同事说,当时陈伯是有仓库钥匙的,但门只能从里往外开,所以他猜测老人是怕厂里的人知道自己上班时出去过了,所以就没喊厂里的同事开门,而是贸然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厂。但厂房的围墙年久失修,老人一失足从铁门上摔了下来。
很不幸,经抢救无效,陈伯于9月6日下午去世。其后,他的家属认为,老人作为雇员在上班时间受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电子配件厂应当担责,于是就向嘉善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单位赔偿老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万元。
被告电子配件厂代理人辩称,配件厂雇佣陈伯下午5点以后到天亮值班,还为老人专门安排了房间床铺,事发当日老人却在5点以后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擅自离岗,直到晚上10点才回,故老人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其无关。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单位补偿老人家属5万元的协议。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电子配件厂聘请原告家属(陈伯)到其厂内值夜班,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受雇者(陈伯)在雇佣期间没有履行雇佣义务、擅离职守,其本人对自己的因故死亡负有主要过错。但雇佣期间,电子配件厂对受雇者疏于管理、缺乏监督,对其溜班行为未引起警觉也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故对老人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