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未约定如何共有
按等额按份共有
■通讯员叶长杉
温岭的丁六平曾在2009年1月22日向谢晓娟借了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丁六平后来一直没还钱。去年5月,谢晓娟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丁六平还款付息。法院判决,丁六平偿还借款10万元及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之后,丁六平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谢晓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调查丁六平的财产时,发现了丁六平唯一的大额财产———一间他和父母共有的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的房屋。
因这是共有财产,法院无法执行,于是,今年5月16日,谢晓娟再次起诉丁六平及其父母,要求法院对他们三人共有的那间房屋进行析产。在诉讼中,丁六平及其父母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丁六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与其父母共有,谢晓娟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丁六平共有房屋的份额申请法院进行析产。那间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小南门路的房屋,房产权登记为丁六平及其父母三人,没有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视为按份共有;三人对按份共有的房产也没有约定份额,同样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视为等额共有,因此丁六平应占三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份额。近日,温岭法院判决,丁六平对那间房屋的所有权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谢晓娟认为,分析丁六平等人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明确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有利于今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时的具体操作。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