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说法

是独生子女了为何还办遗嘱公证?

离婚率高,就为把这套房安全地放在女儿的“保险箱”里



  昨天上午,63岁的老王和妻子来到杭州西湖公证处要办理遗嘱公证。两人的父母都已百年,并且只有一个女儿王艾(化名)。他们名下那套位于流水苑的60平米房产自然是女儿的,为什么还一定要办公证? 

  这都是越来越高的离婚率惹的祸。老王说,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离婚,自己留给女儿的这套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给男方一半。为了保险起见,老两口商量决定还是立遗嘱让女儿单独继承房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公证员殷浓利对这类遗嘱公证早已习以为常“,甚至还有80多岁的老人来办遗嘱,要求将房产遗赠给孙子女。”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殷浓利和另一位公证员在审核了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后,代老王和妻子各拟了一份遗嘱。二老在遗嘱中表示“,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属于我的产权由女儿王艾继承(不作为王艾夫妻共有财产);如上述房屋被拆迁,回迁所得的房屋属于我的产权也均由女儿王艾继承(不作为王艾夫妻共有财产)”。 

  据西湖公证处统计,仅去年该处共受理751件遗嘱公证,其中80%涉及房产,几乎都指定遗产继承人为子女,或指定受赠人为孙子女。但公证处提醒,《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不论继承还是遗赠,当事人都需要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或接受遗赠公证。


浙江法制报说法06是独生子女了为何还办遗嘱公证? 2011-07-12 2 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