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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12日

   (2011)甬海民初字第1309号 

  宁波市海曙珀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桂钱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丁俊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8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审判员郑秋妍、人民陪审员俞飞军、郑国华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5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俞惠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俞慧君返还借款15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6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姚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姚亚珍返还借款7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7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沈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亚珍返还借款4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8号 

  张美凤:本院受理原告丁玉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鄞邱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美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丁玉燕返还借款20000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陈伟德:本院受理原告朱言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建军、代理审判员张建昌、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史均衣:本院受理原告陈吉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增宏、代理审判员黄文娟、人民陪审员郑国华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79号 

  徐满良、蒋妙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85号 

  杜益平、杜海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86号 

  杜益平、杜海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895号 

  李惠华:本院受理原告徐春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嘉海商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61600元、赔偿利息损失1967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合计20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175号 

  张晟、张艳、张猛:本院对原告蒋爱香、楼余钗诉被告张晟、张艳、张猛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03号 

  张黎明、于东芳、何贤猛、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0月17日下午13:4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4号 

  于红霞、吕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金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1年10月18日14:00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945号 

  毛谨毅、袁宏: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谨毅、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86号 

  周勇军:本院受理原告虞顺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813号 

  陈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碧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22号 

  朱庆喜、陈巧灵、陈明敏、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29号 

  陈鸳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10: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26号 

  陈海燕、陈明敏、朱庆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下午1: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621号 

  陈明敏、杨嫦娥、朱庆喜、陈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下午2: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727号 

  叶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豪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下午13: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民初字第243号 

  杨顺菊:本院受理原告许小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温永瓯商初字第226号 

  瑞安市跑霸鞋业有限公司、张朝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龙鞋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跑霸鞋业有限公司、张朝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10月14日上午8: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1)温瑞商初字第757号 

  林时冬:本院受理原告徐良友与被告林时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瑞安市(2011)温瑞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1)浙舟商初字第18号 

  毛伟国、陈满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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