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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合同过期,健身受伤“违约”变“侵权”

提醒:与健身房签协议应注意起止时间



  去年11月份,王先生如往常一样,去一家他办理了年卡的健身房健身,谁知却发生了悲剧:他在进行动感单车锻炼时,由于动感单车踏脚绑带松动,他的右脚脱离了踏板,高速转动下的金属踏板导致他右小腿多处严重刮伤。 

  后来,王先生住院治疗和在家休养数月,为此支付了数千元的治疗费用,而健身房只在事故发生当天将其送到医院后就再没有其他表示。王先生欲向健身房主张损害赔偿,可当他拿出当初签订的会籍合约书时却犯难了,因为去年自己受伤时和约已超过了一年。 

  王先生为此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这在法律上其实是一种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原本王先生是可以选择起诉的,但由于事故发生在合约书到期之后,已不存在合同违约。因此,王先生只能要求健身房方面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按照律师的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在法院主持下,王先生同健身房方面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获得了部分赔偿款。 

  法官提醒:健身房为稳定客源,往往会签订年限不等的会籍协议书,协议书的条款是格式合同,并且是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顾客协商的格式条款。很多消费者在签订协议时,常常不会仔细阅读这些条款,一旦纠纷发生,就很可能对自己主张权利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消费者在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时,更应注意的是其享有会员资格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例如,对于起始时间,有的健身房约定是协议签订的时间,有的则约定是会员第一次用卡的时间,会员期限差不多到期之前,如果想继续锻炼,消费者也应及时办理好续期手续。 

  另外,对消费者来说,一些运动损伤风险较高的项目应当在专业人员的陪同指导下进行;对健身房方面来说,也应该定期对运动器械进行检查维修,以尽可能避免类似的人身损害发生。


浙江法制报说法06合同过期,健身受伤“违约”变“侵权” 2011-07-12 2 2011年07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