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习班提前放学小学生归途溺水
法院:老师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通讯员孙群美
案情:李某夫妇有一个13岁的儿子小李。暑假到了,由于平时夫妻俩都要上班无人照料,李某便将儿子送到田某开办的补习班补习。双方约定,补习时间为每日7时30分至16时,孩子由家长接送,补习一个月800元,且中饭由补习老师田某料理。
可是,在补习了近一个月后,一天下午3点,李某夫妻俩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小李已不幸溺水身亡。本想孩子暑假有人照料还能进行补习,夫妻俩没想到却出了这样的意外。
夫妻俩认为,事故发生在约定的补习时间内,补习班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安全。由于补习班老师田某在未通知李某夫妇的情况下提前放学,才导致小李溺水死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赔偿等29万余元。
田某在调解笔录中认为自己负有责任,并表示在自己有能力时愿意赔偿李某夫妇3万元至5万元,或根据自己出具的承诺书每年赔偿李某夫妇至少1万元直至生命终结,随后向李某支付了56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田某赔偿李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7万余元的70%,计189000余元。
评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案发当日,田某决定提早放学,在孩子的父母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放任孩子自行回家,脱离了在补习期间负有管理职责的补习班老师田某的监管,致使悲剧发生。补习班老师田某显然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家长的监护职责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如何无懈可击地相结合,是
广大家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该首要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