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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父母亡故,承包地收益引发兄弟之争

法院: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权证为依据



  父母去世后,四兄弟为分割承包地的租赁款而对簿公堂。老四认为,他历来跟父母共同生活,理应由他享有收益。三个哥哥却认为,承包地收益应由大家共同继承。那么,这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归属谁?近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放: 

  阿根是李家老四,三个哥哥成家后各立门户,阿根跟父母生活在一起。阿根有块承包地水田0.36亩,边上还有父母的承包地0.6亩,两块地同由阿根耕种。2005年,李父亡故。一年后,李母也撒手离世。 

  2007年3月,当地一家材料市场租走了李家父母留下的那块承包地和阿根的承包地0.11亩。阿根与材料市场签订了为期9年的租赁协议,材料市场按每平米每月5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2009年4月,阿根共收了租金85374元。 

  在阿根领取第一笔租金后,曾提出将该款用于为父母修坟,三个哥哥欣然同意,但后因故一直未修。于是,阿根的三个哥哥要求分割父母承包地的租赁费7.2万余元,阿根拒绝。他认为,他跟父母共同生活,土地一直由他耕种,在父母亡故后应由他继续经营。 

  兄弟四人为这笔租赁款出现分歧。2009年11月,阿根被三个哥哥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父母承包地的租赁款阿根酌情享有50%,其余50%由其三个哥哥分享。

  法官说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承包权证为依据。根据承包权证记载,李家父母为一农户,阿根为另一农户,阿根称父母亡故后土地应由其继续承包经营、收益归其独自享有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李父亡故后,该户承包地由同户的李母继续承包经营。李母亡故后,该户无其他成员,在发包人不收回该承包土地的情况下,其承包地产生的收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考虑到阿根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较多,父母承包地的租赁款应由阿根适当多分,酌情按照50%处理,其余50%由三原告分享。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父母亡故,承包地收益引发兄弟之争 2011-07-27 2 2011年07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