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杭上商初字第713号
唐晓明、陆惠花、海宁市百合纺织有限公司、吴国新、杨晓英、海宁市美艺家布业有限公司、海宁世发布业有限公司、唐荣南、李娟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上商初字第7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39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受理了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BB/0103793593号,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7日,出票金额50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2000082620000181,付款行:工行武林支行。收款人: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00100661718091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持票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39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3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受理了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060005120204504号,出票日期2011年4月20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四宝纸业有限公司,账号:66851201024129,付款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账号:1612003009200044088,开户银行:工行齐河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4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受理了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060005120204505号,出票日期2011年4月20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四宝纸业有限公司,账号:66851201024129,付款行: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账号:1612003009200044088,开户银行:工行齐河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6号
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受理了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DB/0105347488号,出票日期2010年9月2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37168408023001,付款行:中行开元支行。收款人: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制造基地分公司,账号:1202085109900169386,开户银行:工行临安支行。持票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杭下催字第4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54号
申请人无锡市有德彩印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0348501号,出票日期2011年1月2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嘉怡服饰有限公司,账号:857110010121302651,付款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富阳弘威贸易有限公司,账号:060101040015433,开户银行:农行富阳支行。持票人:无锡市有德彩印厂。)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55号
申请人无锡市有德彩印厂因银行承兑汇票(第GA/0100348646号,出票日期2011年1月2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嘉怡服饰有限公司,账号:857110010121302651,付款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富阳弘威贸易有限公司,账号:060101040015433,开户银行:农行富阳支行。持票人:无锡市有德彩印厂。)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民初字第1832号
许建方:本院受理原告卢建跃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97号
赵文荣、潘阿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支行诉你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414号
张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诉你及李振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撤回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416号
张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诉你及李振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撤回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下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商初字第945号
金永林:本院受理原告谭道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92号
杭州正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清明:本院受理原告徐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826号
浙江锦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汉武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01号
俞三华、沈爱凤:本院对王林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